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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全体董事、监事以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全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

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以全部通过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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