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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2012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1-28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经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     则
   (一)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实际的资产状况,根据《公司
会计准则 2006》,结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
应执行本办法,如因特殊情况需执行特殊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应报董事会书面批复。
   (三)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跌价
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
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含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跌价准备、其他资产减
值准备。
   (四) 本办法涉及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会计期末:指根据会计准则、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须向外报
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会计期末,包括每季末、每半年度末、
每年度末等。
   2、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3、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
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
   4、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 
                             1 
的净额。
   (五)确定资产减值的一般程序:
   1、各单位专业人员评估公司是否存在资产减值迹象;
   2、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定资产的可收
回金额;因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六)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
   1、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工作由国通管业财务部门牵头,各有
关部门负责收集基础资料、询价、资产盘点等,填制“资产减值
准备审批表”,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计提。
   2、在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如果具备计算或预计资产可
收回金额的能力,可自行计算,但必须保存详细的取价资料、计
算资料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如果各单位不具备计算或预计资产可
收回金额的能力,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
的估价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
二、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一)国通管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
生减值的迹象。
   因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
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
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各单位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
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各单位产生
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
影响各单位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 
                              2 
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各单位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
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
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三)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
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
且各单位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
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
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
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
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
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
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
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
不景气等;
   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3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三、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一)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
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二)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
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
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
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
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
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
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
计。
    各单位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
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
为其可收回金额。
    (四)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
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
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各单位预计从资产中获取的未来现金流量(在复杂情况下, 
                            4 
可能是一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
     2、上述现金流量金额或时间的可能变化的预计;
     3、反映现行市场无风险利率的货币时间价值;
     4、资产内在不确定性的定价;
   (五)市场参与者将反映在其对公司从资产中获取的未来现金
流量的定价中的其他因素(比如非流动性因素)。
    各单位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和利率的技术可能依据资产所处情
形或者环境有所不同,但是各单位在应用现值技术计量资产价值
时一般应遵循以下要求:
     1、用于折现未来现金流量的利率应当反映于内含在预计现
金流量众的假设相一致的假设;
     2、预计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是无偏的,不应当考虑与资
产无关的因素;
     3、预计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反映可能结果的范围。
   根据上述因素和要求,各单位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2)资产的使用寿命;
     (3)折现率。
   (六)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2、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
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
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
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3、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
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 
                              5 
自愿进行交易时,各单位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
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七)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各单位管理层应当在合理
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
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各单位管理层批准的最
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
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各单位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
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 5 年,
各单位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
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
用的增长率除了各单位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
应当超过各单位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
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
率。
    (八)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
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
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各单位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
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
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
通常应当根据国通管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
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国通 
                              6 
管业会计核算办法—基本核算办法》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
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九)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
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各单位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
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
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
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十)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
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
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一)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
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
产减值准备。
    (二)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
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三)流动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如后期减值的影响因素已
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
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
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的资产减值损失
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五)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 
                           7 
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
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
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
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六)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
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
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七)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
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
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
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五、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
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
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组是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应当以资产组产
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
依据;在认定资产组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各单位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
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
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如:各单位的某一
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如果能够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
单位等创造收入、产生现金流,或者其创造的收入和现金流入绝
大部分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并且属于可认定的最小的资
产组合的,通常应将该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认定为一
个资产组。
    2、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各单位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 
                              8 
理或者监控方式、以及对资产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如:
某服装公司有生产不同产品的三个工厂,每个工厂在核算、考核
和管理等方面都相对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工厂通常为一个
资产组;某设备造商有甲车间和乙车间,甲车间专门生产设备部
件,生产完后由乙车间负责组装,该公司对甲车间和乙车间资产
的使用和处置等决策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车间通常
应当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
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
也应当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
个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
当按照国通管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
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
更;如果由于公司重组、变更资产用途等原因导致资产组构成确
需变更的,国通管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应在附
注中作相应说明。
    (三)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
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
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
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
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
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
债等)且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国 
                              9 
通管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
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
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四)总部资产包括公司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
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
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
某一资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各单位应当计算
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
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
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
分。
    (五)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
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
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
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
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
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2、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
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1)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
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2)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
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 
                           10 
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3)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
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处理。
    (六)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
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
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
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
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
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
    1、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
    2、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
    3、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
摊。
六、坏账准备
    (一)应当在会计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
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
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应收款项按
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二)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
上的应收账款、单笔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单独
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 
                              11 
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
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是指在公司全部应收款项中处于前
5 位且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应收款项界定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
款项,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公司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三)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
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
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
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
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
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
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四)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
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
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
坏账准备。国通管业应采用账龄对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划
分组合,并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五)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
长期应收款的全部借方余额。对非法人单位的内部往来不计提坏
账准备。对关联方往来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在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
抵销。
    国通管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
性质,或者因预付时间 3 年以上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
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国通管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
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各单位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
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 
                           12 
应的坏账准备。
    (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一般应按以下比例
计提:
       账龄区间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
   1 年以内              5%                5%
   1-2 年                7%                7%
   2-3 年               15%              15%
   3-4 年               30%              30%
   4-5 年               50%              50%
   5 年以上             100%             100%
    计提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要经过
公司权利决策部门作出决议。
    对于有合同约定收款期的长期应收款,要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在合同约定收款期到期后再按照账龄计提减值。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
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
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同一账户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
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
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
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
述同一原则确定。
    (七)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
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
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
债务等,以及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13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
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
应当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七、存货跌价准备
    (一)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
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
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即可收回金额)低于存
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
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
    (二)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
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
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
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
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
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三)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
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
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
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
与可变现净值。 
                           14 
    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
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各单位应区分有合同价格
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两个部分,分别确定其会计期末可
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因
存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当期
应转回的金额。
    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
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
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
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
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
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
量。
    (五)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
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
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
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
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 
                              15 
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
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
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
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
金额。
   (六)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
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
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七)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
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
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八)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
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
损益。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所持有的投资发
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
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计
入当期损益。
   (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 
                              16 
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
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
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
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
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三)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
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比照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处理。
    (四)公司应当对单项金额重大的投资,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投资,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
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投资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投资(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
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投资组合中再进
行减值测试(如以逾期账龄为特征的组合);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
的投资,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投资组合中进行减
值测试。
    (五)对非上市流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期限即将届满
会计期末预计能够全部收回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会计期末
未收回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未经单项减值测试的,应当视以下情
况计提减值准备:
    1、未逾期、但未按期收到债券利息的,应分析被投资单位的
性质及实际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发生减值,应
当计提减值准备;
    2、已经逾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根据逾期时间长短,分析被
投资单位的性质及实际财务状况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对于逾期5年以上的应计提100%减值准备。
    3、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
清理整顿而难以持续经营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公告等条件 
                           17 
下,对该项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六)被投资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应按以下要求计提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被投资单位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一般应当按100%
计提;
    2、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一般应当按100%
计提;
    3、被投资单位已停止营业的,一般应当按50%-100%计提;
    4、不能取得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应根据
被投资单位的性质及实际财务状况,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七)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
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
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
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
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八)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
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公司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
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
值准备。
    (二)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
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通常是指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
非暂时性的(通常是指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低于其成本达到或
超过 6 个月的情形),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
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18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
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
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
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
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减值损失。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
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单独设置“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十、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在
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是
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
收回金额;
    该项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该项投资
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 2 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 1 年或 1 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 2 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
的迹象。
    有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账面价值 
                            19 
与会计期末市价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市价可以以当日公布的收
盘价为准;停止交易 1 年或 1 年以上的,按照停牌时公布的报表
的每股净资产为市价,若低于账面价值可以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三)对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
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
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
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
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
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
益的其他情形。
    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如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项目已
通过核算确认了投资损益,但通过分析被投资单位的财务资料,
发现其可能存在重大潜亏、持续经营障碍或重大不确定事项、或
有事项,可按分析其净资产可能损失的比例预计可收回金额,并
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
理整顿而难以持续经营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公告等条件下,
对该项投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四)被投资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应按以下要求计提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被投资单位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一般应当按 100%
计提;
    2、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一般应当按 100% 
                           20 
计提;
    3、被投资单位已停止营业的,一般应当按 50%计提;
    4、不能取得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且无收
益的,应分析被投资单位的性质和实际财务状况计提减值准备。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长期股
权投资减值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
项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十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公司持有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
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已出租的建筑
物,计提减值准备方法分别适用于本办法十二、十四的规定。
十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
发生减值的迹象;如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
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
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
减值准备。
    在估计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时,只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有
一项超过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
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难以判断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关技术、
经验的专业机构提供内部或外部的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公司应当于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
在下列迹象,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
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 
                              21 
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公司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
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产
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公司计算固
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
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公司计划终
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
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6、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或将要比
预期的大幅降低;
   7、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
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
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
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四)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
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以使该资产在剩
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 
                           22 
残值);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五)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并应当单
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净值的减项反映。
十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
文书或管理部门的书面报告、国家或地方政府停缓建文件、公告
等资料均可作为依据),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在建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工
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管理部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
值准备的依据。
    (三)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
值准备:
    1、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
工的在建工程,应计提减值准备;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
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
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如在建工程
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
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四)工程物资如存在减值情况的,应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的
计提方法计提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五)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在建工程减
值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
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工程物资项目应当按照减
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23 
十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
产判断其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
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
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
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在估计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时,只要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有
一项超过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
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公司应当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尚未达到可使用
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
测试。
    难以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关技术、
经验的专业机构提供内部或外部的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
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
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各单位创造
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
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
情形。
   (三)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
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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