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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2012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1-28
                                                                 第一章   总说明   1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经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说明
1.1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生产经营的核算需要,
规范国通管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
    (2)《公司会计准则 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3 号和财会[2006]3 号)
    (3)《公司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
1.2 适用范围
    国通管业系统内公司应在执行《公司会计准则 2006》和《公司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以及相关补充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随着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和公
司对新会计准则影响评价的进一步深入,公司可能调整已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不断完善会
计核算办法。
1.3 记账方法
    公司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2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2.1 财务报告目标
    公司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
使用者提供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公司管理层受托
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
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2 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
等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2.2.1 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公司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
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作为法律主体的公司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
定是法律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以非法律主体作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2.2.2 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公司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
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公司持续、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公司管理层应当评价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持续经营能力产
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公司正式
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
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披露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2.3 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公司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
间。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
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均称为会计中期。每一期间的会计截止日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推迟。公司会计
年度应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2.4 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
产经营活动。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
公司、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
境外设立的公司向国内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3
2.3 会计基础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
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4 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公司财务报告中所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本规范,是使财务报
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质量特征。
2.4.1 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
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
完整。
2.4.2 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2.4.3 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
使用。
2.4.4 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主要包括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可比和不同
公司相同会计期间可比。
2.4.5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而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但是法律形式仍然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当
某项交易或事项可能因法律形式的缺陷而导致其权利或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甚至难以实现时,
则应当主要以其现存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2.4.6 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
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
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
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
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对上述重要程度的判断,应从质和量两方面分析。从性质上分析,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
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数量上分析,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4
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所采用的重要程度
标准。
2.4.7 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
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谨慎性的应用也不允许公司设置秘密准备等。滥用谨慎性原则应按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本核算
办法允许转回的减值准备)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
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
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2.4.8 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
前或者延后。
2.5 会计要素
2.5.1 资产
    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
经济利益的资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资源,应当确认为资产: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5.2 负债
    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公司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
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义务,应当确认为负债:
  (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
  (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5.3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所有者
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
本公积(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商业银行等
金融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等。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依赖于其他会计要
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2.5.4 收入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5
    (1)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经济利益流入公司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
    (3) 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2.5.5 费用
    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
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
     (2)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
    (3) 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2.5.6 利润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
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利润的确认和计量依赖于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2.6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
的过程。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相关金额。
2.6.1历史成本
    历史成本又称实际成本,就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
物。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其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
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其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
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
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2.6.2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
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
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
物的金额计量。
2.6.3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
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
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计量。可变现净值通常用于存货资产减值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2.6.4现值
    现值是指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一
种计量属性。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6
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
量。
2.6.5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
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
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
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2.7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
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
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中,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附注是财务报表的有机
组成部分,而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公司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报告是指月度
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结束后对外提
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本办法将半年度、季度和
月度财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国通管业应定期按照上市公司要求报送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7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3.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
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
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公司应
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或冻结银行存款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应被视为现金和现金等价
物。
3.2 金融工具
    国通管业暂未涉及。
3.3 存货
    一、存货包含的内容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
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公司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
了出售,公司存货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材料,指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
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
燃料等。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符合存货的定义,不能作为公司存
货进行核算。
    (二)在产品,指公司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成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
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
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指工业公司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
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公司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
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公司的产成品。
    (五)商品,指商品流通公司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指公司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
公司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8
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
料。但是,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二、存货确认的条件
    存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3.1 存货的初始计量
    公司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
个组成部分。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公司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商品。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公司物资
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
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
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
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
行核算, 查明原因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商品流通公司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
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所购商品成本。实务中,公司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
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于
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公司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
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二、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公司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
他成本,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等。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采购成本由所使用
或消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转移而来,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
用。
    制造费用的分配按生产车间或部门先进行归集,然后根据归集的制造费用的金额,按产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9
成品产量进行分配。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
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
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实物数量法。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
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
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公司在进行成本计算时,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要求,
确定成本计算方法。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三种。
    公司具体选用哪种分配方法分配制造费用,由公司自行决定。分配方法已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如需要变更 ,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
    公司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公司合并以及存货盘盈等。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
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
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作为实际成本。
    如果捐赠方系公司的关联方,则公司应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在捐赠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3.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
的。按照取得的存货公允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实际成本。
    4.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存货,如果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存货和换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
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10
    如果该项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换出的资产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或虽具有商
业实质但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
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
    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入存货公允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或按换出存货公允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收到的
补价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支付补价的,按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后的差额,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或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后的差
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按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的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
    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②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5.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
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指公司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
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五、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存货成本
    公司为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或占用了一般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原则,计入相关存货的成本。
3.3.2 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
    公司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公司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
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
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11
    国通管业发出的存货,根据存货的性质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存货成本的结转
    公司在确认存货销售收入的当期,将已经销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对已售
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营业成本。
    公司周转材料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余额较小
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
登记。
3.3.3 期末存货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
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
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
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
的金额。
    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
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
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
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
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3.4 长期股权投资
3.4.1 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本核算办法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
    一、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公司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
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3.4.2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公司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
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12
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公司在
支付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对方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
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款,构成公司的一项债权,其与取得的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应作为两
项金融资产。
3.4.2.1 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
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
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
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公司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
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
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
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如公司合并前合并方
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在以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形成的长期股
权投资成本时,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
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子公司按照改制时确定的资产、负债评估
价值调整账面价值的,母公司应当按照取得子公司经评估确认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成本,该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
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公司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公司合并成本包括
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公司合并
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公司合并的,公司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
交易的成本之和。其中:达到公司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
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为原账面余额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
价值之和;达到公司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13
被投资单位在购买日前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考虑该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
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4.2.2 其他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
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
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取得的投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
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如果该项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换出的资产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或虽具有商
业实质但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该项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1)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
    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入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或
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②支付补价的,按换入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或
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按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
    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
    ②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
本。
    (四)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
    (五)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确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存在公开市场,有明确市价
可供遵循的,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
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所发行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市价可供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14
遵循的,应考虑以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
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
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六)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
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七)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
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3.4.3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
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公司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
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
投资。
    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合营公司投资和对联营公司投资。
3.4.3.1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公司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
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
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
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投资公司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
成本的收回,原因是被投资单位当年分配的往往是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以后年度,被投资
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
资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
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公司的持股比例-投资公司
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公司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投资后
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15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
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
由投资公司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3.4.3.2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的核算程序为:
    一是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
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是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三是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投资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
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
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公司取得对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
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
部分差额是投资公司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
及被投资单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
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
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
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公司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
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
投资公司的净利润除外,如承包经营公司支付的承包利润、外商投资公司按规定按照净利润
的一定比例计提作为负债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
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16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
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公司不一致的,应按投资公司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权益法下,是将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
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公司不同的,投
资公司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
    2.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
摊销额,以及以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
的,而投资公司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
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
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公司的部分。投资公司取得投资时有关资
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公司应享有的净利
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等进行调整。
    投资公司在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
目可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公司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经调
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附注中说明下列情况不能调整的事
实及其原因:
    (1)投资公司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某
些情况下,投资的作价可能因为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不是完全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或者因为被投资单位持有的可辨认资产相对比较特殊,无法取得其公允
价值。这种情况下,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则无法以公允价值为基
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
具重要性的。该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不大,
要求进行调整不符合重要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
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例如,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调整,
需要了解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以及对有关资产价值量的判断等信息,在无法获得被投资单
位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则无法对净利润进行调整。
    3.对于投资公司与其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
消。即,投资公司与联营公司及合影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17
归属与投资公司的部分应当予以抵消,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
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本办法“制度 2   国通管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等规定
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公司与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抵消与投资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是全额抵消的,而投资公司与其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仅仅
是投资公司或是纳入投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的权益
份额。
    应予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
交易是指投资公司向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出售资产的交易,逆流交易是指联营公司或合营公
司向投资公司出售资产的交易。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公司、合营
公司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以抵消。
    (1)对于投资公司向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
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公司在采用权益法核
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的投资损益时,应抵消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同时调整对对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公司或合营公
司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持有
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其他投资这
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产生的损益
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不予确认。
    (2)对于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向投资公司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
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公司在采用权益法计算
确认应享有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
应该确认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公司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
方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公司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
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消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
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相应调整对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说明的是,投资公司与其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之间无论顺流交易或是逆流交易产生
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
予以抵消。
    (三)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公司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应
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
                                                             第三章   具体会计政策   18
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投
资成本收回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超额亏损的确认
    投资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
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公司负有承担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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