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与变更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22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2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追溯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