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部分治理制度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外担保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部分治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1 | 第七条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或者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
2 |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 |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3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
4 | 第二十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1 | 新增 |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相关提名人选及其任职资格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本细则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总裁,本细则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
2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本细则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总裁,本细则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 因重复而删除 |
4、《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
1 | 第七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控中心,组织架构上包含三个部门(风控合规部、法务部、审计部),由合规负责人统筹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并对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第七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控制部门,由合规负责人统筹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并对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2 | 第九条 风控中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履行以下内部控制职责: ...... | 第九条 风险控制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履行以下内部控制职责: ...... |
3 |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风控中心牵头组织各部门、机构不定期开展日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汇报。 |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风险控制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机构不定期开展日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汇报。 |
4 | 第十一条 对于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及内部控制缺陷问题,检查部门应在报告中据实反应,并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汇报。同时,各职能部门对已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风控中心统筹对总体整改工作进行督办,并逐步将缺陷整改情况纳入部门考核指标中。 | 第十一条 对于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及内部控制缺陷问题,检查部门应在报告中据实反应,并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汇报。同时,各职能部门对已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风险控制部门统筹对总体整改工作进行督办,并逐步将缺陷整改情况纳入部门考核指标中。 |
5 | 第十二条 在公司风控中心指导下,对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及经营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事件进行回顾和剖析, | 第十二条 在公司风险控制部门指导下,对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及经营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事件进行回顾和剖析,研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研究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的措施,建立内部控制的长效机制。 | 究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的措施,建立内部控制的长效机制。 |
6 | 第十三条 日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风控中心牵头,组织各部门、机构不定期开展。评价工作范围可以以会计年度为期限,进行全面的评价,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重点领域流程有针对性地开展。风控中心对内控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后,报备董事会办公室。 | 第十三条 日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风险控制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机构不定期开展。评价工作范围可以以会计年度为期限,进行全面的评价,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重点领域流程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控制部门对内控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后,报备董事会办公室。 |
5、《经理工作细则》 |
1 | 第三条 公司设置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经理工作。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 | 第三条 公司设置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经理工作。 |
2 |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事宜。 |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
3 |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经理负责;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经理负责;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
4 | 第十八条 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报告。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定期报告每年两次,分别在每半年、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和四个月内向董事会、监事会递交。经理除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未召开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时,经理向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应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 | 第十八条 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报告。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定期报告每年两次,分别在每半年、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和四个月内向董事会、监事会递交。经理除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未召开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时,经理向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应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 |
5 | 第二十条 实行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一) 制定具体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 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 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 决定涉及多个副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 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 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 (一) 制定具体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 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 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 (七)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 决定涉及多个副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 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
6 | 第二十一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裁办”)主任、人事总监;经理办公扩大会议由经理决定参会人员。 | 第二十一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经理办公扩大会议由经理决定参会人员。 |
7 | 第二十二条 经理办公会议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 第二十二条 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定期(每周或每半月)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
8 | 第二十三条 经理决定召开经理办公会议,由总裁办负责通知,并由总裁办负责会议记录及存档。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经理办公会议时,董事会秘书将提议函交给总裁办。 | 第二十三条 经理决定召开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及存档。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经理办公会议时,董事会秘书将提议函交给办公室。 |
9 | 第三十条 会议纪要由经理审定。会议纪要由总裁办保存。在公司存续期内,会议纪要存档不得少于5年。 | 第三十条 会议纪要由经理审定。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内,会议纪要保管期限为“永久”。 |
10 | 第三十一条 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送公 | 第三十一条 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分送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扩大发送范围由经理决定。 | 员,扩大发送范围由经理决定。 |
11 | 第三十三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二)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时,由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和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由经理任免。 | 第三十三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二)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时,由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经过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由经理任免。 |
12 | 第四十一条 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 第四十一条 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
6、《对外担保制度》 |
1 |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句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
2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资料。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3 |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4 |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资金管理部、法务部。 |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法务部门。 |
5 | 第十九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资金管理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 | 第十九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 详尽披露。 |
6 |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经理,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经理,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
7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法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资金管理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
8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法务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法务部门备案。 |
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 |
10 | 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法务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法务部门备案。 |
11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12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7、《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1 | 第十五条 会计系统控制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会计信息报送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设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任免,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六)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系,财务管理部应制定资金管理与融资管理等相关制度。 …… | 第十五条 会计系统控制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由公司财务部门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会计信息报送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设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任免,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六)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系,财务部门应制定资金管理与融资管理等相关制度。 …… |
2 | 第十七条第三款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应由审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七条第三款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应由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
3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 |
4 |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工作范围、权限、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以及责任追究做出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工作范围、权限、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以及责任追究做出规定。 |
5 |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人员应具备独立、 |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人员应具备独立、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客观、公正、廉洁和忠诚、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掌握审计、会计或其他专业的理论和实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在调查研究、审查取证、分析判断、文字表达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且至少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客观、公正、廉洁和忠诚、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掌握审计、会计或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在调查研究、审查取证、分析判断、文字表达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且至少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6 |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还应重点对公司层面制度流程、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资产安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营活动、高风险经营领域进行审计监控;重点对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及下属单位职业经理人及其他高层人员的职业规范性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还应重点对公司层面制度流程、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资产安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营活动、高风险经营领域进行审计监控;重点对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及下属单位职业经理人及其他高层人员的职业规范性进行监督。 |
7 |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需要编制工作底稿、收集相关资料,并且出具专项工作审计报告;审计部人员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后加以追踪,并定期撰写落实情况报告,对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 |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需要编制工作底稿、收集相关资料,并且出具专项工作审计报告;审计部门人员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后加以追踪,并定期撰写落实情况报告,对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 |
8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经营活动中的以下业务环节: (一)销货及收款 (二)采购和费用及付款 (三)存货管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 (五)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 (六)财务报告管理 (七)信息披露管理 (八)关联交易管理 (九)人力资源管理 (十)信息系统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至少涵盖经营活动中的以下业务环节: (一)销货及收款; (二)采购和费用及付款; (三)存货管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 (五)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 (六)财务报告管理; (七)信息披露管理; (八)关联交易管理; (九)人力资源管理; (十)信息系统管理。 |
9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 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10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
11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
12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下属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履行以下内部控制职责: (一)负责全面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的有效实施和评价; (二)负责传达、落实董事会关于内控合规的基本政策; (三)负责听取合规负责人关于公司合规情况的汇报,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控合规相关职责。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下属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履行以下内部控制职责: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负责全面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的有效实施和评价; (五)负责传达、落实董事会关于内控合规的基本政策; (六)负责听取合规负责人关于公司合规情况的汇报,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控合规相关职责。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3 |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控中心,组织架构上包含三个部门(风控合规部、法务部、审计部),由合规负责人统筹管理日常工作,对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控制部门,包含三个职责(风控合规、法务、审计),由合规负责人统筹管理日常工作,对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14 | 第六十六条 风控中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履行以下内部控制职责: (一)组织推动内部控制体系的日常运作;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要内控管理制度; (三)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日常监测和评价,审议各类内部控制相关报告; (四)对于内部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部控制相关职责。 | 第六十六条 风险控制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履行以下内部控制职责: (一)组织推动内部控制体系的日常运作;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要内控管理制度; (三)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日常监测和评价,审议各类内部控制相关报告; (四)对于内部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部控制相关职责。 |
15 |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层成员为合规负责人,具体负责统筹管理内控合规机构(风控中心)的日常工作,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该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其负责的内控合规机构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务。 |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层成员为合规负责人,具体负责统筹管理内控合规机构(风险控制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该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其负责的内控合规机构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务。 |
16 | 第六十九条 总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机构为公司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实施单位,承担业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职责,对本部门、本机构内部控制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同时承担对本部门条线内部控制的责任。具体负责履行以下内控职责: …… (二)编制本部门、本机构内部控制手册; (三)在风控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管理和自评价工作; (四)在风控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自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内外部检查工作; …… | 第六十九条 总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机构为公司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实施单位,承担业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职责,对本部门、本机构内部控制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同时承担对本部门条线内部控制的责任。具体履行以下内控职责: …… (二)编制本部门、本机构内部控制手册; (三)在风险控制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管理和自我评价工作; (四)在风险控制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自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内外部检查工作;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7 | 第七十一条 风控中心为公司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是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部门,负责履行以下内控职责: …… | 第七十一条 风险控制部门为公司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是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部门,负责履行以下内控职责: …… |
18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评价,并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评价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评价,并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19 | 第七十三条 公司日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风控合规部牵头,组织各部门、机构不定期开展。风控中心对内控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后,报备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每年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合署办公。 | 第七十三条 公司日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风险控制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机构不定期开展。风险控制部门对内控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后,报备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每年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20 | 第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第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21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
22 | 第七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 第七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
23 | 第七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 第七十九条 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
24 | 第八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第八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25 | 第八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第二十五条所述所有营运环节。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 第八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第二十五条所述所有营运环节。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
26 | 第八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 第八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
27 | 第八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于每年四月底前指导审计部完成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内部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 第八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于每年四月底前指导审计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内部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28 | 第八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第八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29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效果的结论性意见,分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或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所谓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是上述第六十四条所列五个方面中任一方面存在缺陷,且此种缺陷将导致内部控制目标无法实现。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效果的结论性意见,分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或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所谓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是上述第七十七条所列五个方面中任一方面存在缺陷,且此种缺陷将导致内部控制目标无法实现。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30 | 第八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 第八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
8、《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2 |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
3 |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相关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者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管理部,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或者募集资金的使用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相关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者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通过系统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线上审批后予以付款,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或者募集资金的使用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
4 |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
5 |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
6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
9、《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
1 | |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 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
2 |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防止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裁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防止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裁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
3 | 第十九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
10、《财务管理制度》 |
1 | 第三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即财务管理部。 | 第三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即财务部门。 |
2 | 第四条 在经理领导下,公司财务管理部管理整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主要职责: …… | 第四条 在经理领导下,公司财务部门管理整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主要职责: …… |
3 |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 |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审批人员等的职责权限应明确界定,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审批人员等的职责权限应明确界定,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
4 | 第七条 财务人员岗位变动,应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移交时必须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负责人交接,由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 | 第七条 财务人员岗位变动,应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移交时必须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交接,由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 |
5 | 第九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 第九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
6 |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办理银行转账和现金付款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付款审批单需经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方可生效。 | 删除 |
7 | 第十八条 公司不应由独家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提供,以分散借款风险。 | 第十七条 公司借款不应由独家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提供,以分散借款风险。 |
8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期间费用应当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 第二十条 公司的期间费用应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
9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订成本管理和核算办法,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根据核定的利润指标,编制公司成本、费用预算。按期编制成本报表,核算商品明细,购销成本,正确归集,划分成本界限。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订成本管理和核算办法,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根据核定的利润指标,编制公司成本、费用预算。 |
10 |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批相关权限规定参见公司制订的《货币资金审批权限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批相关权限规定参见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
11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他人使用公司资产收入确认原则为他人使用公司资产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按他人使用公司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 |
12 |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
13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置总账账户,定期检查明细科目余额与总账账户余额是否相符。 | 删除 |
14 |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由公司档案或财务管理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
11、《内部审计制度》 |
1 | 第三条 审计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 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 第三条 审计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 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
2 | 第八条 公司成立审计部,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 第八条 公司成立审计部门,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
3 | 第九条 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审计技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九条 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审计技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4 |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 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
5 |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善于沟通交流; 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审计的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
6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7 |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8 |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
9 |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10 |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
11 |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
12 |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做出复审裁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如对审计决定和结论有异议,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做出复审裁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
13 |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
14 |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 |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15 |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16 |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
17 |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 | 删除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 |
18 |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删除 |
19 |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删除 |
20 |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 | 删除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 |
21 |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删除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22 |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 删除 |
23 |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 删除 |
24 |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25 |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制定全年工作计划。 |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制定全年工作计划。 |
12、《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
1 | 第三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为公司管理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 第三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门为公司管理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
2 |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市场拓展部、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资本运营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
3 | 第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就经理办公会议后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所做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市场拓展部、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 | 第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就经理办公会议后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所做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资本运营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市场拓展部、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市场拓展部、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市场拓展部、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市场拓展部存档保管。 | 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资本运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资本运营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资本运营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资本运营部门存档保管。 |
13、《子公司管理制度》 |
1 |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递交上一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向公司递交上一季度财务报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业绩报告、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递交上一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向公司递交上一季度财务报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业绩报告、资产负债报表、利润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
1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1 |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
2 | 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 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
3 | 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
注:(1)上述“……”为原制度文件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2)由于条款的新增和删减,制度文件的条款序号、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及目录等相应调整。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