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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友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

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法定披露信息的,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时点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业绩说明会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的,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第十八条 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及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技术、研发、生产、营销、企业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能够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和回答投资者的咨询,确保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当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或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之前,应当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力争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证券事务部还可组织专题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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