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利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2。第五条 首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体系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