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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

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 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 应及时结算,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 应当明确予以拒绝,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时, 必

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 履行审批程序, 签订使用协议, 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 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

任, 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 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

为。超出董事会权限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可通过“红利抵债”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 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前条所述职责时,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 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 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的, 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依

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

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 原则上应当以现

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 并有利于增强公司

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 减少关联交易, 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

件的资产进行评估, 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并充分考虑

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或者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方股东应

当回避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 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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