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任职期间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6月9日辞职离任。现就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进行说明。
黄乐平,男,1975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8月至今,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2013年7月至今,任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2021年9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任海南椰岛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董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或公司主要股东无关联关系;除独董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依据会议材料及自身专业判断发表合理化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
本年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
黄乐平
黄乐平 | 7 | 7 | 0 | 0 | 否 | 1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任职期间,董事会共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2次,本人实际出席2次。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委员会的议案,在会议召开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董事会的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参与会议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任职期间,公司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委员会会议符合法定程序,相关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审批程序,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运营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与公司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汇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给予了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及时传递会议材料,并在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为独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3、无提议独立聘用中介机构的情形;
4、任职期间,本人就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同意由独立董事吕立彪向股东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5、无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需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会议前广泛了解相关信息,会议中认真审核议案内容,会后监督落实,在此期间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司重大事件发表独立意见,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判断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任职期间未发现公司存在相关资金违规占用情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及薪酬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对拟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阅,认为拟任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任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地区及行业情况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按绩效考核情况核定薪酬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仍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6、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仍然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持续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公司了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审阅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计划,与内审部门及外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
持沟通,通过参加独立董事与审计师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
8、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利用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时间,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听取股东的意见与建议。此外,本人审阅公司与投资者交流记录,了解中小股东诉求,积极履职独董职责。
9、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承诺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10、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间,未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11、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1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间,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任期期间,公司对子公司涉及的贸易业务商业模式重新进行了梳理。经查,公司在2022年度部分贸易业务中可能不完全具有主要责任人的特征,不完全符合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上述贸易业务中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2022年第一季报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更正,调整将使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减少,但不会对公司同期的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本人对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13、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任职期间,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而终止。任职期间不涉及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间,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黄乐平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