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独立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6月28日辞职,自2023年7月21日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后辞职生效。现就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进行说明。
李力,男,1972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04年至2021年12月,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6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董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或公司主要股东无关联关系。除独董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
2023年度,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
李力
李力 | 11 | 11 | 0 | 0 | 否 | 1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在本人任职期,参加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1 | 1 | 6 | 6 |
报告期内,积极出席委员会日常会议,就定期报告、年度审计、续聘年度审计机构、董事及高管提名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除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外,合理安排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跟进了解。除参会交流、实地考察外,本人通过查阅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3、无提议独立聘用中介机构的情形;
4、任职期间,本人就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由吕立彪向股东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5、无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需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会议前广泛了解相关信息,会议中认真审核议案内容,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司重大事件发表独立意见,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股东申请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借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无需公司提供抵押或担保,本人认为本次借款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借款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判断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所履行审批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相关资金违规占用情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4、董事、高管任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提名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对拟任人员简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阅,认为拟任人员具备所需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拟任人员的任职提名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免去部分高管人员职务,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薪酬情况予以关注,公司薪酬水平依据所处行业薪酬平均水平并结合公司效益情况制定,薪酬发放严格按照有关考核制度的规定执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仍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6、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计划。与内审部门及外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沟通与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及监督作用。
7、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及执行情况。
8、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等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9、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承诺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10、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间,未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11、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1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间,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任期期间,公司对子公司涉及的贸易业务商业模式重新进行了梳理。经查,公司在2022年度部分贸易业务中可能不完全具有主要责任人的特征,不完全符合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上述贸易业务中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的议案》,对2022年第一季报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更正,调整将使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减少,但不会对公司同期的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本人对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13、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任职期间,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而终止。任职期间不涉及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力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