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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讯通信: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证券代码:60332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7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 9(四)结论性意见 ...... 9

一、释义

超讯通信、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骨干
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超讯通信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超讯通信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超讯通信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21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年3月8日,公司公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实际授予登记363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43人。

6、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中已离职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其他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96,000股进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已于2022年11月21日回购注销完毕。

7、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1年3月5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3月4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公司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24.45亿元,可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为97.80%。
个人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优秀、良好对应标准系数Y为100%;合格对应标准系数Y为80%;不合格对应标准系数Y为0。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标准系数(X)×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36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为优秀及良好,其对应的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为97.95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

具体如下表:

职务已获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核心骨干(36人)334.0097.955629.33%
合计334.0097.955629.33%

(四)结论性意见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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