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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规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马莉女士、王春和先生、李小蓉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存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独立董事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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