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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应有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另设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资料: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商谈的相关协议、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应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的,也可即时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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