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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建立相关的人才库;

(四)对董事人选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处广泛物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物色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六)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七)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八)在选举新的董事及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供相关建议及人员材料;

(九)根据董事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择期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主持。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的,也可即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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