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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上市做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提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为270位,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47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141人;

(7)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8)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88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61,034.29万元,与本公司同行业的审计客户69家。

2、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要求,对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要点、审计调整事项、审计意见等与公司进行了沟通,有效的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经公司审查和评估,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执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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