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少劼、杨晓伟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