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核对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三、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专项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研
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和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专项意见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监事: 崔亚民 陈贺 申屠红毅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