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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德胜: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

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由监事会主席拟定,监事会主席在拟定议案前,应当充分征求

各监事的意见,职工代表监事应向公司员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等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五日

前通知全体监事。

如有紧急事项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立即通知并召开。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以传真或电子邮

件形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及相关信息、且

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可以在监事会的要求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与会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记名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确认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逾期按“未出席”处理。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的记名表决票,与会监事事后应当将亲自签署的记名表决票原件邮寄至监事会主席,以便作为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与会监事宣布表决结果。

会议完成全部议案表决,表决结果经宣布后,依据表决结果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监事过半数通过。若非关联监事仅有1名,则由该名非关联监事代表监事会作出决议和发表意见。如全体监事均需回避,则豁免适用回避制度,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

(六) 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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