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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五条 按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除第七条外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十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投资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有权对新的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和初步评估后,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可成立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未经授

权人员不得解除权益证书。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控制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总经理提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依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初审。项目的初审者为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立项前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以投融资部为主组织进行考察和调研,搜集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审定。公司总经理组织其权限范围内项目审定,董事会决定其权限范围内项目审定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股东会批准。经会议批准后的投资事项由投融资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的,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融资部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上述两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投融资部提出初步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因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而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出现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投资的其他情形的;

(五)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发生时。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针或发展规划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负责人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无权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对外信息披露(包括重大事项、

广告、宣传等)均须取得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认可方可进行。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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