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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股东大会职权

(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6、审议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列事项时,除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得到参加会议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 会议类型及会议的召集

(一)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二)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三) 临时股东大会

1、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6)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天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四)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五)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参会资格

(一) 召集人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二)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三)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四)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大会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五)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公司职员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八)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九)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

(一) 股东大会提案的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必须遵守本规则及有权部门的规定。

(二)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六) 提案的要求

1、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3、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4、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5、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6、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根据规范、透明的原则,在听取有关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且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办法遵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中包含第一条第(二)项中所述事项的,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后3天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二) 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1、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条 股东出席及入场

(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三)参会人员应出具本规则第三条要求的文件,并进行登记。

第七条 非股东的出席

(一)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批准者,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二)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三)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四)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八条 大会主持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条 宣布开会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 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二) 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十条 出席状况报告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议事

(一)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二)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文件;

4、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四) 审议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的议题,并按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议题的顺序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股东发言

(一) 发言股东需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股数多的优先。

(二) 股东发言经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三)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发言时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四)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十三条 股东的质询

(一)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

(二) 董事和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4、其他重要事由。

第十四条 休会

(一)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二) 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十五条 表决

(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如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应分别在相应选项打“√”,如不选或多选,不计入就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二)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议第一条第(二)项下事项)时,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三)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大会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四)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五)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六)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七)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投票表决结果均负有保密义务。

(八) 关联交易的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3、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5、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九) 选举董事、监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含投票代理权)持有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任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股东可以将上述累积的表决票集中到一名或者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上,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董事。

得票过半数者人数超过拟选任董事或监事人数时,由得票最多者依次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得票过半数者人数少于拟选任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补足差额。

股东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表决票数超过按其所持表决票数股份累积的表决票数的,该股东的投票无效。

(十) 对表决异议

大会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十一)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计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决议

(一)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二)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三)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内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10

事项。

(六)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但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就任。

(八) 对于招、配股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九)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告

(一)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二)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一)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二) 会议记录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3、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三)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散会

11

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二十条 会场纪律

(一) 参会者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二)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1、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2、扰乱会场秩序者;

3、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4、携带危险物品者;

5、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三) 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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