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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88055 证券简称:龙腾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1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光电”或“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邮编:215300。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款第(五)项担保,被担保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款第(六)项担保,被担保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股东,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或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或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
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七)《公司法》、《证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上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三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为现金或股票。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为现金或股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适当分红。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合计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适当分红。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合计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二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及统一将阿拉伯数字调整为中文数字、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

二、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本次部分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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