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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业企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00641 证券简称:万业企业 公告编号:临2024-025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改前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1第二条 公司原系依照国家有关股份制试点工作的政策和决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颁布后,公司已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现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1991] 批字[105] 号文批准,于1991 年10 月28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100001000609。第二条 公司原系依照国家有关股份制试点工作的政策和决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颁布后,公司已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现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1991] 批字[105] 号文批准,于1991 年10 月28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04523K。
2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序号修改前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以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4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外)、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外)、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财务咨询。
6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7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序号修改前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8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
9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10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告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告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1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2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13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序号修改前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14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方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方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5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6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17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8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序号修改前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9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拥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 ……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拥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 ……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全部候选人各自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20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的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的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21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序号修改前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下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行为,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二)投资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对外投资;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尚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需上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成交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尚未达到第四十条(十三)项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五)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资产抵押;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行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下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行为,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二)投资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对外投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的对外投资;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尚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需上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四)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成交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尚未达到第四十一(十三)项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五)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资产抵押; (六)连续十二个月理财额度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委托理财; (七)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捐赠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的对外捐赠行为; (八)除第四十一条第(十六)项规定的其他财务资助行为;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行为。
序号修改前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23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信函方式及其他方式进行,通知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三天送达。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及其他方式进行,通知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三天送达。
24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司和董事会秘书等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6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7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28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或公司制度中规定由特定机构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29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0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31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
序号修改前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32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33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5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36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37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8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9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具体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具体政策如下: ……
序号修改前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二)利润分配办法 ……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在当年盈利、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利润分配办法 ……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在当年盈利、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政策目标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为稳定增长股利/固定股利支付率/固定股利/剩余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其他。 …….
40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及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进行。
41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及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进行。
42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43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确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确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4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增减则序号及引用条款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尚需经工商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运行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其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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