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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达: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建华已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李建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64年2月,本科学历。1987年9月至1989年1月担任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质检科长;1989年4月至1992年6月担任汕尾信利电子厂皮套部主管;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担任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厂长;2004年4月至2015年8月担任信利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4年4月至2015年8月担任Truly SemiconductorsLimited董事;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担任信利国际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担任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至2018年11月担任信利(惠州)智能显示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2日,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实施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换届完成后,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应参加股东大会(次)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 (次)缺席(次)
李建华4400

2、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应参加董事会会议(次)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 (次)缺席(次)
李建华5500

3、出席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以下是本人出席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专门委员会名称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 (次)缺席(次)
李建华审计委员会22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0
提名委员会110
战略委员会110

(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电话、邮件、腾讯会议视频等多种沟通方式,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积极关注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我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我进行及时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我同意了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5月-6月,公司进行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提名、选举了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新一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规范,候选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2023年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情况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和业绩考核制度,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经审阅该议案相关的文件后,我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草案的拟定、审核流程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此我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建华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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