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督职情况的报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核查外部审计机构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所成立于1985年,2012年2月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大华所在国内重要城市设立了30家分支机构。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亿元、审计业务收入30.7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3.89亿元。
(二)项目组成员执业记录
姓名 | 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 |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时间 | 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时间 |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间 | |
项目合伙人 | 王建华 | 2005年7月 | 2006年12月 | 2013年9月 | 2023年12月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李民聪 | 2015年8月 | 2011年12月 | 2012年12月 | 2021年11月 |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 张翎 | 2000 年 7 月 | 2003 年 6 月 | 2021年12 月 | 2022年11月 |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项目组成员具有承办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本公
司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四)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未在本公司任职、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审计小组与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五)专业性
专业性方面,大华所审计小组成员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性。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人员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审计工作情况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审计工作监督情况
1、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们进行了审前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工作安排是合理的,积极保障公司年审工作的正常运行;
2、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的相关调整事项、审计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解决问题,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确保审计工作规范有序。
3、在取得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确保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报告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能够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职、工作严谨,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