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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筹资管理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从外部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其中:直接融资主要是指直接向资金持有人,如股东、投资人等筹集资金的方式;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通过金融机构,借入长短期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在融资活动过程中至少应关注下列风险:

(一)融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融资活动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融资决策失误,可能造成公司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四)债务过高和资金调度不当,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五)融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融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四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活动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

(二)融资决策、执行与偿付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清晰合理,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审批、融资合同协议的审核和签订、融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应有明确规定。

(三)融资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按照授权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融资业务的全过程。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融资业务。办理融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融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

第七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对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条 公司融资决策、审批过程需要书面记录,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需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加强对与融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

第三章 融资决策控制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人按照公司筹资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公司自有资金状况、年度资金需求和前期资金营运情况等为基础,拟定年度《筹资预算》。方案中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的选择、预计的筹资成本、潜在的筹资风险和具体的应对措施以及筹资偿还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第十条 《筹资预算》的审批参见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公司融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四章 融资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批准的融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公司应对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重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公司融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公司债券或股票的,应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协议。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公司取得货币性资产,应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公司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融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费用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公司应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融集的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适用《内部控制制度——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筹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建立筹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业务,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第五章 融资偿付控制第十九条 公司对支付偿还负债性融资本金、利息等步骤和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或承销机构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支付负债性融资本金和利息等,

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批后支付。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融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拒绝支付并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查明原因后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担保的,应由财务部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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