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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升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盟升电子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2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272,641.5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4,727,358.49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18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9月18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90838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科技”)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披露,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投资总额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实施主体

电子对抗装备科研及生产中心建设项目

251,365,500.00 250,000,000.00 盟升科技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0.00 44,727,358.49 盟升电子

合计

301,365,500.00 294,727,358.49

合计

三、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10,000.00万元)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000.00万元(含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专项意见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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