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杨华军先生、胡正良先生及徐衍修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以上四位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及公司股东名册等材料,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