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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编号:2024-20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7132913D。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7132913D。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利润分配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安排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正值。 5、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6、现金分配金额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财政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需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方式及时间间隔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值;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
要求。 (四)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七)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八)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安排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款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十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一股。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且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方可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3、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就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或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确实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十)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格式指引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七)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且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方可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3、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应说明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或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确实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利润分配政策拟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及透明。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格式指引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利润分配政策拟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及透明。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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