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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解释”),明确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因适用第16号准则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第16号准则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第16号准则解释,其他未变更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适用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准则解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此公司于2023 年1月1日起执行第 16 号准则解释,并调整首次施行该解释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影响金额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5,068,650.2036,325,542.0031,256,891.80
递延所得税负债31,253,694.7131,253,694.71
未分配利润-3,995,402,253.43-3,995,399,056.343,197.09
合并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22,459,683.9224,199,415.221,739,731.30
净利润-517,209,727.12-518,949,458.42-1,739,731.30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8,543,503.80-540,283,235.10-1,739,731.30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2,322,466.392,322,466.39
递延所得税负债2,322,466.392,322,466.39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涉及的追溯调整数据不会导致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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