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
大华核字【2024】0011006898号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截止2023年12月31日)
目录 | 页次 | ||
一、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 1-4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电话:86(10)58350011传真:86(10)58350006
www.dahua-cpa.com
第
页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4】0011006898号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出具本专项说明。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烽火通信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由于我们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因此本专项说明不应被视为针对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或烽火通信财务报表整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如果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取得其他审计证据,可能导致我们得出其他的结论。
现将烽火通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
大华核字【2024】0011006898号报告
第
页
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于本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解释17号的三个会计处理或披露事项中,“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允许提前执行。
执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关于执行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大华核字【2024】0011006898号报告
第
页
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项目 | 2022年1月1日原列报金额 | 累积影响金额 | 2022年1月1日调整后列报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74,187,349.01 | 5,550,694.29 | 179,738,043.3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875,526.48 | 6,577,136.05 | 7,452,662.53 |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
变更前 | 累计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92,120,342.43 | 4,365,073.64 | 196,485,416.0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840,981.38 | 4,891,473.82 | 5,732,455.20 |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损益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损益表项目 | 2022年度 | ||
变更前 | 累计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所得税费用 | 131,173,715.06 | -500,041.58 | 130,673,673.48 |
二、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烽火通信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相关议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华核字【2024】0011006898号报告
第
页
(本页无正文,为大华核字【2024】0011006898号报告签字盖章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郑志刚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王志东 |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