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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国云)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周国云)本人作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认真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出席了公司年度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独立的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较好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及能力,也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具体情况如下:

周国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现任电子科技大学研究员,电子科技大学江西电子电路研究中心主任,《印制电路信息》杂志编辑委员会主任,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访问学者,Advances in Materials Science编委,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科技委委员、职称委员会委员。2021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进行年度自查,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2023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会议、3次临时股东大会和1次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姓 名2023年出席/列席会议次数董事会 亲自出席(次)董事会 委托出席(次)董事会 缺席(次)
董事会 次数临时股东大会次数年度股东大会次数
周国云1231120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战略与ESG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恪尽职守,履行相关职责,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召开 (次)亲自出席 (次)委托出席 (次)缺席 (次)
战略与ESG委员会2200
审计委员会4400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共召开了2次会议,作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本人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了核查,定期总结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结合市场发展及公司的战略,审慎对公司2022年度战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向公司董事会提报有关议案,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了科学性、可靠性的保障,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战略支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工作、募集资金使用、续聘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进行了指导、监督、检查,有效加强了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按时完成了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等工作,促进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障了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日常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积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关注公司在媒体、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每次召开相关会议前,公司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出谋划策,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及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为公司治理与经营发展提出建议,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在公司2022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审阅了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经营管理状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年审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关注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协助解决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独立董事年审沟通会,本人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2023年度经营情况的汇报,同时听取了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项目会计师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汇报,就重点审计事项与财务总监和会计师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积极助推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作用,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履职能力提升情况

本人高度重视履职能力提升,主动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文件,积极参加有关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水平的培训,主动了解和及时掌握上市公司的运作体系和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知识,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勤勉地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有效的组织现场工作交流,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指导性意见,对增强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性和决策有效性有极强的促进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本人核查了相关资料后,经过审慎分析,本人认为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需,属于正常业务往来,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定价参考市场价格,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预计的关联交易在同类型交易中的占比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针对主要制度、重要业务流程展开了专项稽查工作,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落地、内部控制有效。

经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执行,各个业务环节内控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经过核查相关资料及实地走访公司管理层,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未发生重大失误被监管机构问责,同时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了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本人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孙君磊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人对聘任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95,194股。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并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682,976股。

(九)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人核查了相关资料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公司2023年度所有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日常经营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风险可控。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到的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要求。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人核查了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经过全面细致的分析,认为:

1、公司编制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能够体现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系根据实际业务发展和营运资金需求,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对上述两个事项,本人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人认真核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上述三个事项,本人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本人认真核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编制的报告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能够体现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上半年度存放、使用的实际情况,对此,本人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人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2022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与战略需要,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利润分派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对此,本人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及股东报告期内存在违反或者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前述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并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勤勉诚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技术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前沿技术等方面充分发挥了价值,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协助支持。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建议,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进一步促进公司治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公司向着稳健增长的目标迈进,起到独立董事应起的作用,履行应尽的责任。

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得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周国云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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