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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以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我们根据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董事会有责任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公开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则负责对董事会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然而,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因此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因此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在2022年内部控制审计中,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由于对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监督管控不到位,经公司自查发现该子公司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2022年12月31日尚未完成前期财务报表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审议及整改规范工作。2023年整改情况如下:

对康铭盛全面核查中发现该子公司前期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于2023年1月20日对外披露。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基于2022年年审期间进一步获取的资料信息,对2021年度会计差错涉及的销售费用的项目重新核实分类,更正减少营业收入10,356,101.77元,减少销售费用33,084,565.54元,增加信用减值损失22,728,463.77 元,增加资产减值损失4,044.23元,母公司和少数股东项目之间重分类2,619.21元。

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由于公司对前期2021年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受此影响,公司相应更正了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及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2、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了主管级以上职员会议,在董事会的要求和指导下,公司管理层对现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公司治理及内控进行了培训,并强调要求日常运营中要以“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强化全体员工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公司规范运营。

3、在不断加强内控制度执行与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持续完善内控制度。2023年12月公司结合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22个相关治理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此外,档案管理和印章证照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通过增设门禁系统和监控设备,确保相关出入档案室人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同时,集团信息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日常维护和每月数据备份工作,以保障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公司始终致力于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不断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及评价范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围绕内部控制各要素,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该项工作是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持续改进

和优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董事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了内部控制,并对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同时如实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了监督。公司的经理层则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监督和审议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下设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该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及内部检查工作。该部门配备了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在报告期内,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此项评价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

1. 深圳市长方集团有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主要单位;

2. LED照明光源器件和LED照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以及离网照明应用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等主要业务;

3. 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资金管理、销售及收款管理、采购及付款管理、生产管理、资产管理、印章证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投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内部监督、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主要事项;

4. 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销售回款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市场风险、销售风险、采购风险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本公司组织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在董事会的指导下,我们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的战略目标、规模、行业特性、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区分,并重新研究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经过研究确定,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严重缺陷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较大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须引起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和关注;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且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1%但小于2%且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2%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且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小于 1%且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小于或等于500万元以下;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大于5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以上。

2、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重大事项决策未按公司政策执行,导致决策失误,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② 违反国际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③公司重要技术资料、机密内幕信息泄密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④公司重要业务缺乏控制制度或制度体系失效;

⑤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情形:

不构成重大缺陷,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且可能导致公司遭受一定程度是损失或影响的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情形: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有效整改,并保持了良好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因此,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此外,根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期间,未发生任何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六、拟进一步加强的措施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满足公司管理的需求。然而,为了应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的内部控制:

1、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

公司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首先,公司将通过建立薪酬激励考核机制来吸引和留住管理团队和核心人才,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制度。其次,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继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并采取各种措施来优化管理流程,使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最后公司将继续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子公司的管控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审计监督,以完善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

2、强化和完善内部监督职能

公司将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将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此外,公司还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整改措施,并持续跟踪整改情况,以确保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

3、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培训

为了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加强对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工作人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培训和学习,加强公司制度培训宣导。这将有助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并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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