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6日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监事会议事的行为准则,除非有主体限制,其内容适用于公司全体监事及其他监事会参加人。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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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等机构审议监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一)监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提名人应在提名期内向公司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由公司监事会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
非职工代表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经监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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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一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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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监事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监事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积极配合深交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并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深交所的约见谈话,并按照要求按时参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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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同时也是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四名股东代表和三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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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记名书面表决方式。特殊情况下,可在保证监事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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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妥善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十年。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形成后,公司监事会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深交所审定并对外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则提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