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
本人作为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职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潘春晓,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6月出生,2004年6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律师。主要工作经历如下:1997年7月至1999年6月就职江苏省连云港市佳友贸易公司;1999年8月至2004年12月就职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2005年1月至今就职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2018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主任委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委员。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关联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能够确
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情况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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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姓名
独董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或通讯亲自参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潘春晓 | 4 | 4 | 0 | 0 | 否 | 3 |
作为独立董事,我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出席上述会议,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的参考性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未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召集或出席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并对所议事项投了同意票,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独董姓名 | 出席审计委员会次数 | 出席战略委员会次数 |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次数 | 出席提名委员会次数 | ||||
应参加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参加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参加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参加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潘春晓 | 3 | 3 | 0 | 0 | 2 | 2 | 3 | 3 |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本人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就资产减值、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多次沟通,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进行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对公司现场考察的情况
2023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多次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情况,密切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高度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及建议。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会议前准备会议材料,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本人进行沟通,并对本人要求补充的资料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充分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同时,公司开通了视频会议接入方式与电子签名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与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
为关联交易是必要可行的,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了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则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和落实,稳步推进内控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经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作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经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评估,我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审计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为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拟聘任刘淑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我对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本人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决定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议案》。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宏观经济状况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公司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了解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本人认为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等议案,本人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和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总体运营情况及未来战略发展愿景,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水平、财务状况等前提下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同时积极更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要求,尤其是对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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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助力,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2024年4月25独立董事:潘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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