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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监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24-01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监事会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年4月16日向全体监事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召开八届监事会五次会议通知,公司八届监事会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10:30在公司705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为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沈强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年报信息和重要财务数据提前泄露的情况。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于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临2024-017。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该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情形。董事会出具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对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能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符合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项目投向,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23,744,040.71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加上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1,584,588,273.48元,报告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605,957,910.12元。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573,590.37元,报告期末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2,300,409,272.28元。

基于公司2023年度的盈利状况,充分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和未来资金需求,同时兼顾股东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提出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实际经营情况和股东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21-2023)》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8。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0。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1。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监事会对2023年度相关事项意见》: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情况、募集资金运用、公司担保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2023年度的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对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年依法运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列席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公司重大决策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运作,决策合理,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 公司财务情况

2023年,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有独立的财务账册进行独立核算,财务内控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出具了“天健审〔2024〕4608号”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审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募集资金运用

监事会对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能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符合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项目投向,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都经过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存在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情况。

(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的情况。

(六)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

(七)对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该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八)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递、报送、管

理和使用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九、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监事会制定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的年度津贴为每年人民币5万元(含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预扣预缴;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2。

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投资上海金浦创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事项变更暨参与投资华海金浦创业投资(济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同意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调整对上海金浦创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认购份额并认购华海金浦创业投资(济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公平、合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投资上海金浦创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事项变更暨参与投资华海金浦创业投资(济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5。

十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于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

临2024-023。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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