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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制度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讨论公司运营情况与重大事项,以在董事会中更好地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先经过独立董事事前同意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负责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过半数独立董事请求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行使本制度第二章所列职权的书面申请后2日内,或在知悉公司发生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后2日内,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九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记录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记录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人员和部门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以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将会议所议相关事项予以公开前,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其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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