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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对创意信息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并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创意信息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结论

2023年12月,创意信息因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国宁睿能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宁睿能有限公司诉讼;随后,公司追加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华创绿色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绿色煤电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获受理。2024年1月,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并收到《立案通知书》。

公司初步判断上述事项商业实质存疑,基于审慎性考虑,公司对2022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该事项导致的错报影响金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同时,该事项对公司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已开展各项措施对上述重大缺陷进行整改;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4月25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可能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根据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核查,中信证券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2023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进行整改,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叶建中 郭 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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