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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汽车: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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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刘宁
保荐代表人程洋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机构”或“一创投行”)作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田汽车”、“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创投行对福田汽车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福田汽车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福田汽车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与福田汽车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田汽车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田汽车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核查,福田汽车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性。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已对福田汽车相关文件进行事前审阅,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保荐机构已及时审阅福田汽车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田汽车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田汽车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田汽车不存在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田汽车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田汽车未发生该等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一创投行对福田汽车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一创投行认为,福田汽车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福田汽车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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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宁 程 洋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 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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