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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机构”或“一创投行”)作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田汽车”、“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一创投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常瑞 |
A股证券简称 | 福田汽车 |
A股证券代码 | 600166.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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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所
上市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注册资本 | 800,376.3475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
邮政编码 | 102206 |
网址 | www.foton.com.cn |
电子信箱 | 600166@foton.com.cn |
三、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芳 |
项目保荐代表人 | 刘宁、程洋 |
项目协办人 | 陈铭泽 |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17号)核准,福田汽车向控股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股)股票1,428,571,42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10元。截至2022年8月26日,福田汽车共募集资金2,999,999,998.80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律师、会计师、发行登记等发行费用6,581,425.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93,418,572.92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 “会计师”)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50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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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福田汽车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一创投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福田汽车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福田汽车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对外投资、资产收购等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每个会计年度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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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福田汽车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福田汽车对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及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保荐机构对福田汽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无异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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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宁 程 洋
法定代表人:
王 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