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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规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机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监事会。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程序

(一)公司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公司有关部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特别是所受到的行业监管处罚。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如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或注册会计师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且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更换注册会计师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选聘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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