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
(二)公司全体监事;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薪酬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统一等因素;
(四)绩效挂钩原则:应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五)竞争性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保持公司薪酬在区域内或行业内有充分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统筹
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方案和考核标准,与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可以对其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公司监事的薪酬方案;负责审查公司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的薪酬原则及内部制度,并结合其具体分管的工作及完成情况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以制定相关职务津贴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公司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聘任后,每年可领取8万元(税前)津贴。
(二)监事薪酬与津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的薪酬原则及内部制度,并结合其具体分管的工作及完成情况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放监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公司可以制定相关职务津贴并提交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实行年薪制,薪
酬结构由固定年薪、浮动年薪及其他福利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1.固定年薪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能力等要素确定,按月发放。
2.浮动年薪根据其承担的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计算个人应得实际效益年薪。
3.其他福利: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享受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期激励或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各项金额或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可给予一定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发放全部或部分尚未支付的年度薪酬及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