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准则要求,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16号。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调整所涉及的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