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
(2024年4月修订)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拟对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涉及的杜爽等2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02,440股进行回购注销,以及拟对因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设定的公司业绩目标未达成涉及54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0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合计1,705,44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数将发生变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于上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条文 | 修订方式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1 | 第六条 | 修订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7,148,281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5,442,841元。 |
2 | 第二十条 | 修订 | 公司股份总数为647,148,28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645,442,84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3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修订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序号 | 修订条文 | 修订方式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