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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曙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维护公司和股东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现就报告期间内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曙衢,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郑州)分所管委会主任、税法与上市部主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二级律师,《法治日报》首批入库律师专家库专家,河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河南省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均未在公司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2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出席股东大会的次
次数次数加次数自参加会议
李曙衢666002

本人对报告期内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范围、合理性进行审慎判断,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亲自出席了4次审计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等途径与公司保持日常联系,从自身专业角度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合理建议。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间内,本人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投资进展及财务状况。通过与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对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公司日常发布的信息搜集、上证E互动问题答复等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传递,使得我们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议案》。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在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大华会所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审计,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实际,具备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报告期间内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等相关要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

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坚持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望公司在今后能够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持续、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用优秀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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