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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乐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智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乐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轩翔思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悦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及付款管理、生产管理、薪酬及员工福利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担保管理、研究开发、公司财产管理、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和股市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以及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结果。而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通常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并依据其影响程度进一步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1)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2)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作为衡量指标。

1)内部控制缺陷可能直接导致财产损失的,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100万元但小于200万元,则认定为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200万元,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内部控制缺陷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以重大负面影响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1)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的为一般缺陷。

2)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的为重要缺陷。

3)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的为重大缺陷。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周宇斌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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