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监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在北京注册的中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大华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意见。
三、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或审核意见。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乐通股份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定,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通讯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3、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审计委员听取了解关于公司审计内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对审计报告审计过程、审计结论事项进行沟通,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4、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计委员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及监督情况报告等议案,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认为大华事务所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