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状况、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应当重视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现金流充裕,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和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或按规定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以及其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其他事项
1、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