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名称释义:
1、 公司:指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万业新鸿意:指公司控股 70%的子公司万业新鸿意地产有限公司
3、 南京吉庆:指万业新鸿意控股 74%的子公司南京吉庆房地产有限
公司
4、 商业网点:指持有南京吉庆 26%股权的南京市秦淮区商业网点房
地产开发公司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京吉庆于2012年11月2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书》[(2012)宁商初字第172号]及《民事裁定书》[(2012)宁商
初字第172号-1 ]等诉讼材料,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商业网点诉
南京吉庆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京吉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510号
法定代表人:金永良 职务:董事长
2、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南京吉庆向原告商业网点归还所借款项129,898,060.83
元;
(2)判令南京吉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壹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
率上浮25%的标准承担借款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支付至还清借款之
日止);
(3)由南京吉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3、原告起诉的事由
2008 年 8 月 , 原 告 商 业 网 点 通 过 挂 牌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编 号 为
No.2008G18的南京市中山南路颜料坊地块。2008年12月,原告与万业
新鸿意签订《股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决定共同设立项目公
司南京吉庆承担颜料坊西地块(编号No.2008G18-2)的开发建设。根
据相关协议安排,原告商业网点先后向被告南京吉庆共计提供
437,713,186 元 股 东 借 款 , 被 告 陆 续 归 还 223,500,000 元 , 尚 欠
214,213,186元未还。
根据原告与万业新鸿意的股权比例,原告商业网点现要求被告偿
还超过股权比例部分的借款129,898,060.83元并承担相应借款利息。
剩余部分借款另行主张。
4、本案相关民事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原告商业网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南京吉庆价值为13,000万元的财产。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影响。公司将敦促南京吉庆积极
应诉,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
关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宁商初字第172
号];
2、《民事起诉状》;
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宁商初字第172
号-1]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