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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如下: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投票方式:

1、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

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董事、监事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条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董事会成员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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