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执行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22年发布的解释第16号。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
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根据规定,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并在2023年度财务报表中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追溯应用。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如果导致2022年1月1日相关资产、负债仍然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本集团在2022年1月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如有)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报表 | ||
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799,274.67 | 799,274.6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772,303.05 | 772,303.05 | |
未分配利润 | 26,971.62 | 26,971.62 |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报表 |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
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172,297.66 | 1,463,796.92 | 1,172,297.66 | 1,463,796.92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172,629.60 | 1,418,063.34 | 1,172,629.60 | 1,418,063.34 | |
所得税费用 | 46,065.52 | -18,761.96 | 46,065.52 | -18,761.96 | |
未分配利润 | -331.94 | 45,733.58 | -331.94 | 45,733.58 |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审核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